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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5 天前
  • 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9-12-28 19: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请大家看完以下内容:

    根据工信部12月16日启动的、加强域名注册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将对国内网站域名持有者实施黑名单制度,将被关闭网站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在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直接追究电信运营商责任的重压之下,服务成千上万域名的IDC接入商却开始自行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白名单制度”,所有不在名单内的域名均无法访问。
    此外在这此互联网整顿行动中,论坛也是个备受瞩目的区域,审查甚为严格。据了解,根据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申请论坛专项备案预备条件中,其中一条就是要经营性网站必须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工,其次是BBS专项备案。而ICP证的首要条件便是,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包括广东知名的IDC接入商中国诺网在内,全国各地的IDC接入商都有明确提出,未获得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的留言板、论坛等交互式网站,一律不能访问。该规定一直都有,但此次行动中正被严格执行。有论坛、博客等互动内容又拿不到许可证的网站大量关闭。


    本人会尽力联系咨询,看是否能尽快办妥相关手续,以便继续我们的神游之旅,开垦属于文友们灵魂的共同精神乐土……如论坛近期关闭,请各位到Q吧或俱乐部互动,谢谢。
    Q吧地址:http://qbar.qq.com/o0l1g1q1 俱乐部地址:http://tianya5.qzone.qq.com/club

    呵呵,本论坛纯属文学爱好性质,不牵扯商业利益,应当不会有太多麻烦,但是毕竟个人精力财力有限,如论坛不幸关闭,万请节哀。   

    另外,身在长沙的朋友,如方便可帮忙咨询下相关事宜,因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设在长沙市五一大道桐荫里103号。
    楼主热帖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5 天前
  • 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9: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占一楼,为不常来的那些朋友遗憾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8 19: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什么情况?论坛不会注册不通过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8 19: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关闭?看了半天内容还在迷糊中、、、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5 天前
  • 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9: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下面这些以后,有点死心了……{:3_83:}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对国内网站备案工作的安排,位于中国国内机房运行着的所有的网站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工作由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接入服务商代理办理或者网站所有者自行办理,无论您的网站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在这次集中备案工作中全部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无论您的网站以前是否备过案或是注册过ICP经营许可证的,在这次集中备案工作中也全部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1、论坛为什么要进行 BBS 登记备案?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2、论坛没有进行BBS登记备案的后果?
    违反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3 、论坛如何办理BBS登记备案手续?
    (1)论坛进行BBS专项登记备案的必备条件
    首先,申请BBS证必须申请ICP证或者进行ICP备案。
    ICP 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 。
    ICP 证的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8)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9)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11)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ICP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ICP备案的申请条件: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备案材料真实、齐全、备案网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接着,在办理完毕 ICP 证或者 ICP 备案后,才可以申请 BBS 登记备案。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2)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 BBS 登记备案申请

    (3)BBS登记备案的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 60 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其审批流程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相同;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其审批流程与通用审批流程图相同。




    (4)BBS备案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 BBS 证(BBS审批备案)应当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 BBS 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BBS登记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BBS证(BBS审批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申请开办BBS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版主资料登记表)。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
        1、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坚持对用户贴文上网实行先审后发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2、严格落实记录保存制度,应当记录所提供的电子公告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8 19: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备案,制度,岂是死心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8 19: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这样?那风云论坛咋办?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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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9: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流云跟三月能将申请BBS的那些资料备齐,我到是不介意跑个十来趟长沙。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5 天前
  • 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9: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自己逐项对照来备资料,估计有些困难,无云自己那个论坛不知道怎么弄的。
    或者通信部门有相关资料表单填写的那还好些。到时候看吧。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5 天前
  • 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9: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自己逐项对照来备资料,估计有些困难,无云自己那个论坛不知道怎么弄的。
    或者通信部门有相关资料表单填写的那还好些。到时候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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